-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2014〕56号
- 【发布日期】2014-05-06
- 【生效日期】2014-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厅〔201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及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配置相关设备设施,档案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档案管理的保障条件亟待改善;档案的收集模式、管理手段、服务机制总体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些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精神,实现安全监管监察档案科学管理,为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事业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坚守安全红线、促进安全发展各项工作,以建立健全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和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加强档案业务标准化建设,创新技术手段,整合档案信息资源,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档案信息资源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作用。
二、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强化行业档案规范管理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要履行对总局各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指导、检查督查、培训交流,推动各单位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档案工作体制。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范(修订)》、《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各单位认真完善归档制度、科学整合档案资源和切实强化档案服务功能等工作。
(三)切实提高档案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各单位要设置或明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支持档案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做好本单位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特别是电子文件的全程管理和归档工作。
(四)坚持各类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坚持对文书档案、专业档案、基建档案、照片档案、电子音视频档案、电子文件等各类型、不同载体形式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要求,切实解决档案室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做到库房面积达标、设施设备完善、利于档案保密和保护,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提供保障条件。
(五)坚持依法治档,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档案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根据新形势新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做好专业档案、新形态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完善档案信息化相关业务规范。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机关归档考评机制,制定档案业务工作实施细则,使安全监管监察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三、加强档案资源体系、利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档案工作新格局
(六)进一步规范归档工作。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已批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抓好落实工作,加快对所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批复进度,并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备案。要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七)加大档案收集力度。各单位要推动档案工作与单位其他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成立专项工作机构或协调机构时,根据需要吸收档案部门参加,确保建立档案与开展专项工作同步进行。要注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档案的收集归档,注重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建设事项档案的收集归档。注重通过开展档案征集活动,鼓励个人捐赠或寄存有价值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照片、音视频、书信、画册等档案资料,不断丰富档案资源。
(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单位要将档案信息化与单位各项工作信息化协调同步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档案馆要继续做好档案馆数据信息交互平台后续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制定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指导各单位稳步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信息在线管理、查询及数据异地备份,逐步建设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目录中心和电子数据中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做好项目部署配合、相关设备配备和平台的使用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建设统筹安排,在建设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通用数据接口规范,做好与数据信息交互平台的对接,切实推进存量档案数字化、增量档案电子化、档案利用网络化。
(九)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注重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主动开发档案资源,积极提供档案信息服务,通过编制出版刊物、开展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警示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努力形成有质量的档案加工产品。
(十)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注重档案安全制度建设,强化落实档案安全责任。在档案馆数据信息交互平台存储利用数据,应严格遵守等级保护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档案安全专项检查,从本单位基础设施、制度保障、技术支持、人员配备等方面入手,明确档案安全防范重点,打造切实可行的档案安全保障体系,杜绝档案损毁和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十一)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档案费用保障机制。各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的内容。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档案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为档案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保障。
(十二)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把档案干部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干部学习培训、下基层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要关心档案干部成长,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保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推动档案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6日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