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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7〕153号
  • 【发布日期】2007-09-06
  • 【生效日期】2007-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莆政办〔2007〕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9月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录在册(收入福建省文物地图集)的文物点进行复查、再登录,特别是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各县(区)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此次文物普查情况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推荐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9月开始,到2011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9月至11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莆田市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文广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区)要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安排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市和县(区)两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及时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确保国家文化遗产的安全。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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