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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8〕26号
  • 【发布日期】2008-09-30
  • 【生效日期】2008-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湘政发〔2008〕26号)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加速淘汰CFCS/哈龙行业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单产或者副产四氯化碳的项目。
二、禁止生产全氯氟烃(除在用设备维修、药用气雾剂和公约允许的其他必要用途外);禁止全氯氟烃的使用,不得将全氯氟烃作为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膨胀剂、加工助剂,不得将全氯氟烃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
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哈龙灭火器、灭火剂(维修和必要用途的除外)。
四、禁止销售含全氯氟烃的冰箱、空调、冷柜、制冰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以及汽车空调、工商制冷机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等产品。
五、在烟草育苗、粮食仓储中禁止使用甲基溴。
六、2008年10月1日起,从事全氯氟烃制冷设备(系统)维修、报废的单位,在维修、报废过程中,必须对设备中存留的全氯氟烃进行回收和循环使用;确实不能循环利用的,必须集中收贮,严禁排入大气。
七、2008年10月1日起,含有哈龙的灭火器或者灭火系统必须由具备回收能力的单位进行维修和报废处置,在维修和报废时将哈龙回收。
八、2010年1月1日前,淘汰生产和使用四氯化碳(用作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用途除外)、甲基氯仿。
九、全面淘汰甲基溴生产和使用的期限,按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执行。
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申报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哈龙灭火剂、灭火器和灭火系统除向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向同级消防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现有销售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氢氯氟烃、甲基溴以及全氯氟烃的单位,必须向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从事含全氯氟烃设备和哈龙灭火器维修、报废、回收、再生、销毁活动的单位,必须配备收贮设备和设施,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保存最近两年回收、循环利用、再生、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记录,定期向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全氯氟烃和哈龙的数量及去向情况,自觉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省级环保、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和制冷、清洗、汽车维修等行业应尽快制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
十二、各级环保、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应设立举报热线,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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