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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7〕152号
  • 【发布日期】2009-06-14
  • 【生效日期】2009-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07〕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通过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逐年好转,实现了交通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下降的良好态势。根据福建省《关于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方案》(闽政办〔2005〕220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2007年我市继续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将二环路梅峰支路口等17个路段列为2007年市级道路交通“黑点”整治项目(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黑点”整治资金按照“谁主管、谁出资”的原则,由各责任单位承担。原则上,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路面整治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属市公路局管养的公路,“黑点”整治资金由市公路局承担。各县(市)、马尾区交通事故“黑点”整治经费由各县(市)、马尾区自行承担,对整治资金数额较大的县(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市财政可给予每公里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人、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进度,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于整治责任不落实或整治经费到位不及时而导致“黑点”路段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负责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工作,确保今年交通事故“黑点”整治项目的完成。

四、连江县东苔线52k-57k和104国道罗源管柄路段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连江县、罗源县政府负责,积极争取列入2007年省级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督办整治项目。

五、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工作,确定具体的整治项目,并积极组织实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防控水平。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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