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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991号
  • 【发布日期】2004-08-24
  • 【生效日期】2004-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1号)




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山西、陕西、吉林、新疆、海南、辽宁、河南、广东、广西、云南、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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