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
- 【发布日期】2008-11-16
- 【生效日期】2008-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统称检测中心)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本次将抽检12个省(区、市)的390家生产企业和210家批发经营企业(具体抽检任务分配见附件)。现就本次抽检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市、县安全监管局并传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受检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协调解决好抽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企业拒检或故意停产、关门逃避抽检的,要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视为抽检不合格,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在经营环节发现的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要做好核查违规产品的来源及向来源地省级安全监管局通报有关情况等工作。抽检中发现违规产品,由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封存该批次产品并依法妥善处置。未列入本次抽检计划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抽检工作,抽检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各检测中心要于2008年11月20日前制定抽检工作计划,确定抽检人员名单,落实有关工作责任。检测中心对每家生产企业现场抽取不少于3个品种的产品样本进行检测,对经营企业抽取产品样本的品种数量应依据其经营规模适当增加,所抽样本应尽量覆盖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型范围,生产企业应同时在仓库和生产线上抽取样本。具体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结果判定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GB/T10632―2004)等标准执行。现场抽检时,要认真填写《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抽样单》,并分别加盖检测中心和受检企业公章。抽检经营企业时,还应将受检产品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抽样单》附件。抽检的各批次产品均应提取足够数量的样本备用复检。备用复检的样本由检测中心和受检企业分别加盖公章签封,由受检企业负责保管至2009年3月31日。
三、现场抽检工作结束后,检测中心整理形成《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检测报告》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通知单》,并及时向受检企业和受检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反馈。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检测报告》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日期计算以邮戳为准),向检测中心和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同时提出异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不再受理其异议。
四、抽检工作结束后,检测中心要汇总整理抽检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总结和抽检合格、不合格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和检测中心要分别汇总整理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情况,上述情况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统一组织对提出异议的受检企业原封存的样本进行复检。原封存的备用复查样本被企业遗失或者封签破损的,不予进行复检,维持原检测结论。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通报本次抽检结果。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抽检结果,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附件:2008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任务分配表(附件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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