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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112号
  • 【发布日期】2004-08-30
  • 【生效日期】2004-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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