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5〕94号
- 【发布日期】2005-12-14
- 【生效日期】2005-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9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12月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持续进行了规模较大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布局渐趋合理,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矿业总产值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矿山“散、乱、小”,管理“粗、软、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圈而不探、以探代采、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我省矿业长期存在的“散、乱、小”和管理“粗、软、松”问题,调整矿业经济结构,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行动;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磷、铝、金、锰等矿种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我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现象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的主要任务。
1?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集中严厉打击,有效制止和及时查处各类无证勘查和开采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查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达不到整顿和规范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5?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6?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规划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稀缺矿种、优势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水利设施安全的采矿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规范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行政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磷、铝、金、锰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3?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工作,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与使用管理的规定。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6?强化探矿权、采矿权批后监管,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强化和充实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力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规范的相关工作;2007年1月至12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 成立机构、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10月至12月)。
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远程教育等载体和以标语、街头集市宣传、乡村流动宣传等形式开展对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依法办矿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
(二) 清理检查阶段(2006年1月至2006年4月)。
1?省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商务、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直属相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2?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检查工作。
(1)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管、工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查出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以逐个检查并登记造册的方式,对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其内容和重点是:辖区内采矿权人是否有越层越界开采、未按期施工、非法转让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及破坏浪费资源等行为;辖区内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探代采、非法转让探矿权、未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3)县级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遵守和执行煤炭管理、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3?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清理检查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各县清理检查情况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汇总后,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4?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清理检查情况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三)整顿、查处阶段(2006年4月至12月)。
1?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于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县级国土资源、煤管、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予以严厉打击,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关闭取缔的非法无证矿山,要制定巩固关闭取缔成果的有效措施,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
2?对持证有违法行为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达到法定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证照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3?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监察等部门对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规定和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灾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立即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4?各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商务、监察、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矿权设置、开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5?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经贸、煤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在2006年8月底提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方案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四)规范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经贸、煤管等部门对全省矿山特别是煤、磷、铝、金、锰矿山的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进行清理检查和认真分析,结合各地上报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划定大型煤炭基地、特种煤炭基地、“西电东送”电煤基地规划区或保护区、应急电煤储备煤源区。各地要结合实际,以煤、磷、铝、金、锰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采取由大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通过这次整合,矿山数量要力争减少20―30%。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和完善几项制度:
1?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凡国家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申请、延续、转让,一律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
2?建立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周转金,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国家投资完成电煤基地及其他煤炭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磷、铝、金、锰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的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3?制定规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三率”指标不达标及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4?建立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和完善矿山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强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5?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及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治理与恢复进度。
6?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年检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矿山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至10月)。
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在2007年9月底完成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组织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
重点矿种:煤、铝土、磷、金、锰。
保护性开采及稀缺矿种、优势矿种:锑矿、镍、钼、钒、重晶石。
重点矿区:
(一)煤矿区:六盘水、毕节、遵义、黔西南、安顺、黔南六大产煤地区。
(二)国家规划矿区:清镇市麦格铝土矿区、猫场铝土矿区,白云区斗蓬山铝土矿区,遵义县苟江、后曹铝土矿区,开阳磷矿区。
(三)金矿区:黔西南自治州各县(市)金矿区,天柱县、锦屏县金矿区,江口县、印江县金矿区。
(四)锑矿区:晴隆县大厂锑矿区,独山县东风锑矿区。
(五)其它矿区:遵义县松林镍钼矿区,威宁县、赫章县铅锌矿区,省内高等级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采砂区。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分工配合。
各地人民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煤管、经贸、公安、安全监管、环保、工商、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要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监察机关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加强联络和沟通。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信息反馈和交流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和交流推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验。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市(州、地)对县(市、区)所开展的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要进行认真检查,各阶段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不能转入下阶段的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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