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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26号
  • 【发布日期】2008-02-02
  • 【生效日期】2008-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进一步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同时调整我市市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5元。

1、五四路两侧:

五四路东侧:东大路路口――华林路路口,五四路西侧:东街路口――华林路路口。

2、杨桥东路两侧:

杨桥东路北侧:东街口――达明路口,杨桥东路南侧:东街口――南后街路口。

3、东街两侧:

东街北侧:八一七北路路口――省立医院路口,东街南侧:八一七北路路口――五一路口。

4、鼓屏路两侧:

鼓屏路东侧:鼓东路路口――湖东路路口,鼓屏路西侧:鼓西路路口――湖东路路口。

5、八一七北路两侧:

八一七北路东侧:鼓东路路口――津泰路路口,八一七北路西侧:鼓西路路口――吉庇路路口。

6、津泰路两侧:

津泰路南侧:五一路路口――八一七北路路口,津泰路北侧:五一路路口――八一七北路路口。

(二)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8元。

北环东路――连江北路――连江中路――连江南路――南二环路――西二环南路――西二环中路――西二环北路――北环西路――北环中路――北环东路的连线范围之内所围地区(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及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园区、工业园区、软件园区用地。

(三)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魁岐大桥――鼓山――洋里――埠兴――樟林――鳝溪――蒲岭――火车站北侧――新店浮村与琴亭高架桥相交处――福飞――上厝――下溪――安兜――浦口――闽江北港――洪塘大桥头――三环一期――湾边大桥――南台岛南岸――义序机场南侧――福泉高速公路秀宅连接线――魁岐大桥的连线范围之内的所围地区(除一至二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及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园区、工业园区、软件园区用地)。

(四)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1、除已列举的一级至三级和五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2、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琅岐区行政区域;

3、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园区、工业园区、软件园区用地。

(五)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宦溪镇行政区域。

二、各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各县(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划分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市)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纳税人一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的,按从高原则,以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税额标准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今后,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城市区域条件的变化,将相应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四、上述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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