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9〕20号
- 【发布日期】2009-03-04
- 【生效日期】2009-03-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9〕2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关于加强我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近年来,依托丰富独特的旅游资源、多姿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和宜人的气候条件,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随着旅游资源开发形成了各类不同的知识产权,蕴涵着巨大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实施旅游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是做大做强我省旅游产业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地方民族特色产品发展、实现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农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
(二)旅游产品、商品和服务是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已成为影响旅游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旅游景区景点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的同时,我省品牌保护意识明显不足,很多旅游景区景点名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给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甚至给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危害。旅游商品生产和服务企业也同样存在着不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竞争力的问题,导致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因此,加强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和旅游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培育,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旅游资源品牌的商业价值显得尤为迫切。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旅游商品生产和旅游服务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依托地方旅游资源的特色和文化内涵,结合实施旅游重点带动战略和精品战略,做好旅游品牌形象定位,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旅游商品保护和创新,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整体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打造知名旅游品牌。
(二)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要将已开发和将开发的重要景区景点名称作为核心要素申请注册为旅游服务商标,并鼓励扩展注册为民族民间工艺品、特色食品等旅游商品商标,为景区资源品牌化经营奠定良好基础。
(三)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商品商标和防御性商标的申请注册,要通过申请注册和许可使用等方式,加强知名景区景点名称商标作为旅游商品商标的开发和利用;要整合旅游品牌资源,积极维护和打造旅游产品整体形象,推进实施旅游商品品牌战略。
(四)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要在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的基础上,加强技术创新,用现代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旅游商品生产工艺,拓展旅游商品的新用途,创造一批旅游商品专利权;在保持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加大对旅游商品及其包装、装潢的设计创新力度,形成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
(五)对具备条件的旅游商品实施申请地理标志保护,或者以景区景点名称作为核心要素申请注册旅游商品集体商标。加强对旅游商品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旅游商品质量,推进旅游商品品牌的培育、开发、经营和保护。
(六)旅游服务企业要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注重知名景区景点名称商标的开发和利用。要立足于我省独具特色的喀斯特生态、民族民间文化和气候宜人的旅游资源,加大旅游产品开发力度,打造特色突出的中国乡村旅游、休闲避暑旅游、长征文化旅游等品牌。
(七)各旅游相关单位要利用多彩贵州“两赛一会”等各种经贸、文化、旅游活动等平台,宣传推广旅游产品、旅游服务、旅游商品品牌。要利用景区景点名称的品牌效益,通过授权使用、贴牌加工等合作方式,支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生产经营景区景点名称商标的旅游产品。
(八)各旅游相关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依法运用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手段,构筑知识产权保护网。要加强市场监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以龙头企业为主成立各类旅游景区、旅游服务和旅游商品生产等和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规范,解决行业内部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推进行业自律。
三、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实施旅游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力度,促进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各级知识产权职能管理部门要面向旅游产业的各个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指导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旅游服务企业和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三)各级知识产权局要会同旅游、工商、质监等部门,分析研究本辖区内的旅游景区景点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和特色旅游商品地理标志保护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四)鼓励各旅游相关单位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优秀专利奖以及省优秀专利奖、著名商标奖、名牌产品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鼓励各旅游相关单位申请旅游商品相关专利和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所需经费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六)鼓励拥有专利权的旅游商品实施产业化,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地方特色突出的旅游商品的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级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由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营造旅游产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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