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市函[2008]438号
  • 【发布日期】2008-07-16
  • 【生效日期】2008-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8]438号)




江苏建筑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归属何专业问题的请示》(苏建管函[2008]102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规定,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三个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均可担任“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