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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固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01号
  • 【发布日期】2009-06-25
  • 【生效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固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固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9〕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巩固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巩固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工作意见

根据广东海事局、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船〔2009〕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安全、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制,逐步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由专项整治转向常态管理,继续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严厉取缔非法渡运行为,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及渡工的安全管理,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形成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汕头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汕府办〔2005〕211号)的规定和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继续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一)各区县、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履行对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把巩固和提高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所在地政府对营运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各级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巩固提高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五)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成果巩固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海事、交通、公路、海洋渔业、安监、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动监督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渡口渡船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交通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集中解决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协调组织开展渡口渡船督查活动,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形势持续稳定。

(三)进一步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多方筹集资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切实解决渡口渡船资金短缺问题,积极开展渡口建设和渡船更新改造等工作,加强渡口渡船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渡运安全。

(四)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渡口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落实专人、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整改时限,做到整改一步到位。海事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进行跟踪,依法依规予以执法处置。

(五)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督促辖区渡口及渡船的所有人、经营人,继续严格按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标验收标准,认真做好渡口、渡船和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以及渡口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障渡运安全。

(六)严格新增渡口的审批。新增渡口在投入使用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海事、交通、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渡口渡船工作措施达标验收标准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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