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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6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14
  • 【生效日期】2007-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6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64号

关于规范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申请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防止不法企业冒用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注册供货企业”)名义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保护注册供货企业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供货信息的核查,进一步规范注册供货企业申请装运前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12号公告第2条规定,注册供货企业应自行通过互联网进入“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网址:psi.cnca.cn)提交装运前检验申请(以下简称“报检”)。为防止冒名报检,注册供货企业应经常修改进入电子管理系统的密码并妥善保存。

二、为避免不法企业借此冒用他人名义向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报检,注册供货企业委托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代理录入报检信息前,必须由其代表人持《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原件到相应的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三、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受理注册供货企业办理委托手续时,必须查看注册证书原件并复印留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对未办理委托手续并签订委托协议的注册供货企业,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代理录入其报检信息。未认真审核报检人身份仅凭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代理他人录入报检信息造成冒名报检后果的,相应的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四、国家质检总局每日在其网站(www.aqsiq.gov.cn)上公布前一日中国大陆地区口岸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报检的有关信息(包括供货企业注册号、供货报检号、货物名称、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起运口岸、到货口岸、备注信息等)。注册供货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页(国家质检总局>办事大厅>检验检疫>进口废物原料供货企业注册>结果查询,http://www.aqsiq.gov.cn/bsdt/jyjy/jkfwylghqyzc5/jgcx/),下载查看中国大陆地区口岸进口废物原料报检信息,对以本企业名义报检的废物原料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五、注册供货企业应认真查阅核对本企业出口到中国大陆地区的废物原料报检信息,发现不法企业冒用本企业名义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国家质检总局将协助注册供货企业对申诉信息进行核查,经查实确为他人冒用注册供货企业名义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注册供货企业申诉联系方式:

电 话:0086-10-82260092

传 真:0086-10-82260168

E-mail:waste@aqsiq.gov.cn

本公告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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