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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综[2008]41号
  • 【发布日期】2008-05-27
  • 【生效日期】2008-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综[2008]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现就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单位中,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核发的购房补贴。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按照我部印发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和《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单位在编制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包括:预计截至2008年底,行政单位的年末结余以及事业单位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结余资金),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

(二)将公房出售收入余额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纳入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的中央单位,在安排2009年购房补贴预算时,应当继续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预计2008年末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应计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三)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中央单位在安排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还应当考虑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的情况,减少对财政拨款资金的依赖。

(四)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央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中央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应当分别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之间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相互调剂。

三、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确保有关预算数据真实可靠。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填报工作涉及各单位的财务、房管、人事等相关部门,工作量大、业务面广,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附件6)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预算数据真实可靠。中央京外单位编制在职职工购房补贴预算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口径执行,并与《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财综函[2008]1号)要求相一致,不得多报、虚报。如发现多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做好上下级单位资金调剂工作。中央单位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以及公房出售收入安排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要继续做好上下级单位相关资金的调剂工作,有关调剂办法及会计核算方式继续按照财综[200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做好与部门预算数据的相互衔接。《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中央单位财务部门要与房管、人事部门相互配合,确保《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与部门预算相关数据相互衔接。

(四)加强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的审核。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2009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2009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4)和《1999-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需求情况表》(附件5)。中央单位在向财政部报送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之前,一级预算单位应当负责对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符合财政部要求。

(五)认真撰写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中央单位编制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应当认真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每项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作出重点说明。中央单位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于中央京外单位在职职工购房补贴需求数额及其具体分项目需求数额,要作单独反映,并详细说明测算过程。

(六)按时报送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报表。为方便中央单位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请中央单位于2008年6月15日左右通过网络自行下载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软件。软件下载网址:www.mof.gov.cn/,找到“下载中心”,点击进入后找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进行下载。或登录公共邮箱:czgfbt@126.com(密码:123456789)或czgfbt@163.com(密码:X123456789),从附件下载即可。如一些单位受上网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网络下载,也可带优盘到财政部(信息中心,电话:68553154)拷取软件。中央单位应当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及附件1-5报送财政部(综合司)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

(七)及时反映编制预算中的相关问题。中央单位在编制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需要反映相关问题,应当在向财政部(综合司,电话:68551583)报送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6: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单位中,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核发的购房补贴。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的说明

(一)单位代码。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代码仅填报预算代码后三位。

(二)支出总额。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预计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需求数额。

1.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2008年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乘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其中,中央在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12%,中央京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

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1)公务员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不包括奖金、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如,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采暖补贴等,下同)。(2)机关工人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不包括奖金、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不包括绩效工资、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单位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2.提租补贴。按照中央在京单位预计2009年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普通工人)70元/月。

3.购房补贴。指中央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按照现行房改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2009年需要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

(1)中央在京单位的购房补贴需求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①按月补贴。指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按月补贴计算公式: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补贴,实行定额发放。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②无房一次性补贴。指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无房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基准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工龄补贴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③住房未达标补贴。指1998年12 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计算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已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对于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对于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④级差补贴。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一次性计算级差面积补贴。级差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其中:对于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对于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行政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事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包括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职务工资(或等级工资)、按工资一定比例核发的津贴以及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中央京外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购房补贴需求按照下列规定测算:

中央京外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测算应当核发给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贴需求数额。所在地购房补贴项目分为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的,分别填入相应的购房补贴项目;所在地购房补贴政策比较特殊,无法分为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项目的,统一填列其他补贴项目。

(三)2008年年末结余。

“2008年年末结余-小计”:指预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累计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结存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规定,二级预算单位上交主管部门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时,相应减少本单位的“2008年末结余-小计”;二级预算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再分配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时,相应增加本单位的“2008年末结余-小计”。

“2008年年末结余-其中: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动用预计2008年末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包括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分别安排用于2009年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四)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

“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小计”:指预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各单位账面累计结余的公房出售收入结存数额,不包括应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其中: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动用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的20%安排发放2009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五)用预算外资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发放2009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六)用其他资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用其他自有资金安排发放2009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七)申请用财政拨款安排本年支出。指2009年单位在动用2008年末结余、20%的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后,拟申请财政预算拨款安排发放的2009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八)在职职工人数。指预计中央单位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在职职工人数。

(九)离退休职工人数。指预计中央单位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十)2008年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指预计2008年中央单位发放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行政单位包括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不包括奖金、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事业单位包括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不包括绩效工资、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单位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十一)2007年年末结余。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累计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结存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

三、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应当对应的职级。

(三)是否提职。指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化情况(下同)。

(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指职工家庭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已承租的可售公房建筑面积(下同)。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国家承认的实际工龄(下同)。

(六)1998年月标准工资。指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职工1998年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

1998年以前已离退休无房老职工,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基本离退休费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种补助。1998年各职务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四、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具体职称级别如下:

1、教授级。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护、技师,高级记者(编辑),编审,播音指导,译审,研究馆员,国家级教练,艺术一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2、副教授级。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主任医、护、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会计、统计师,主任记者(编辑),副编审,主任播音员,副译审,副研究馆员,高级教练,艺术二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3、讲师级。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主治医(主管护、药、技)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会计、统计师,记者(编辑),一级播音员,翻译,馆员,一级教练,艺术三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4、助教级。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助理讲师,医、护、技师,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经济、会计、统计师,助理记者(编辑),二级播音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二级教练,艺术四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5、助教以下。包括中学三级,小学二、三级教师,教员,医、护、药、技士,技术员,经济、会计、统计员,三级播音员,管理员,三级教练,艺术五级等相当技术级别及未评聘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应对应的职级或职称。分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及以下四个级次。

五、关于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4)的说明

(一)已解决人数。

“已解决人数-按月补贴”:指预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已离退休并领取按月补贴的无房职工人数。

“已解决人数-无房一次性补贴”:指预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已领取无房一次性补贴的无房老职工人数。

“已解决人数-未达标补贴”:指预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已领取未达标补贴的职工人数。

“已解决人数-级差补贴”:指预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已领取级差补贴的职工人数。

“已解决人数-其他补贴”:指预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已领取其他补贴的职工人数。

(二)尚未解决人数。

“尚未解决人数-按月补贴”:指预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领取按月补贴的无房职工人数(包括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

“尚未解决人数-无房一次性补贴”:指预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无房一次性补贴的无房老职工人数。

“尚未解决人数-未达标补贴”:指预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未达标补贴的职工人数。

“尚未解决人数-级差补贴”:指预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级差补贴的职工人数。

“尚未解决人数-其他补贴”:指预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央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其他补贴的职工人数。

(三)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按月补贴”=“已解决人数-按月补贴”+“尚未解决人数-按月补贴”。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无房一次性补贴” = “已解决人数-无房一次性补贴”+“尚未解决人数-无房一次性补贴”。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未达标补贴”=“已解决人数-未达标补贴”+“尚未解决人数-未达标补贴”。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级差补贴”=“已解决人数-级差补贴”+“尚未解决人数-级差补贴”。

“应发放购房补贴总人数-其他补贴”=“已解决人数-其他补贴”+“尚未解决人数-其他补贴”。

六、关于编制《1999-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需求情况表》(附件5)的说明

(一)1999-2008年已解决购房补贴额。指单位1999-2007年购房补贴决算数额以及预计2008年发放购房补贴数额之和。

(二)2009年需要解决购房补贴额。指单位按照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2009年需要发放给职工的购房补贴数额。

(三)1999-2009年购房补贴需求合计。为1999-2008年已解决购房补贴额和2009年需要解决购房补贴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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