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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马巷至新圩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331 号
  • 【发布日期】2008-10-28
  • 【生效日期】2008-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马巷至新圩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马巷至新圩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331 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巷至新圩道路工程农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08〕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农用地29.1201公顷(其中耕地17.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郭山村水田0.0243公顷、旱地0.4622公顷、园地0.13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5公顷,翔安区马巷镇沈井村未利用土地0.3008公顷、其他土地0.0526公顷,新圩镇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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