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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6中国国际画廊博览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1882号
  • 【发布日期】2005-09-26
  • 【生效日期】2005-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6中国国际画廊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6中国国际画廊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5〕1882号)




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中录字[2005]02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主办、北京中艺博文化传播公司承办的2006中国国际画廊博览会,于2006年5月1日至5日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举行,博览会所需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请你单位做好招展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展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国外参展机构确定后,将参展名单、作品图录等材料报我部审核。

展览结束后两周内,将总结报送我部。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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