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3〕142号
- 【发布日期】2003-08-12
- 【生效日期】2003-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汕府〔2003〕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文)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1号文)精神,为了适应国家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和原则
对符合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对象,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
(一)重点安置对象:
1、转业士官;
2、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3、因战、因公致二、三等伤残的;
4、因战牺牲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的;
5、孤儿。
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一次性安置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二)一般安置对象:
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的退役士兵为一般安置对象(含进藏退役士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2〕22号文和省政府粤府〔2003〕1号文关于“要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就业。
(三)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四)退役士兵入伍前就读我市大、中专院校的,退役后本人要求复学的,应予允许。
(五)用人单位需要接收退役士兵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给予办理安置手续,但不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六)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由镇(街道)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二、金平、龙湖、濠江区的安置办法和办理程序
(一)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凭安置部门的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
(二)一般安置对象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城镇安置规定的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区级安置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2、区级安置工作机构于9月10日前,根据本区应发放补助金的人数和金额等情况,填写《汕头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预算申报表》一式二份(附《汕头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花名册》),报市民政局。经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9月底前将市级负担的经费下拨到各区,各区财政局也要将本级负担的补助金及时下拨到区级安置机构。
3、区级安置工作机构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入档案一份),填发省民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区级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通知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经费来源:金平、龙湖(含外砂、新溪镇,下同)和濠江区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及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每人按600元计),由市、区政府财政按1:1比例负担。
金平、龙湖和濠江区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基本标准1.2万元,转业士官基本标准2.4万元,每服役一年另加1千元。重点安置对象要求自谋职业领取补助金的,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孤儿的退役士兵以及三等伤残军人,增发20%的补助金;二等伤残军人增发50%的补助金。
四、安置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重点对象安置计划。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合理安排及时足额发放。
中央、省驻汕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任务,根据省民政厅同省劳动保障厅商各单位、各大系统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安排。
(二)退役士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应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待遇。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
(三)用人单位对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应当按照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辞退。
(四)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重点安置对象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 ,逐月发放生活费。
五、政策扶持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报考公务员、报考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自谋职业的伤残军人,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还可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待遇。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无偿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
(五)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资金借贷、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退役士兵。要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或因安置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市双拥工作,或因此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要加强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退役士兵返乡后,各级政府要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对他们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和正确择业观念教育。要针对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宣传有关安置政策、法规,介绍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退伍军人在家乡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的事迹,引导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就业竞争,走自谋职业的道路。
(三)要切实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政府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要拨出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解决在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经济补助或安排就业:
1、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和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2、退出现役的士兵,超过6个月不向退伍安置部门报到和不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3、重点安置对象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或通知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报到的;
4、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
5、已批准来汕安置的转业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到市安置部门(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到所属区县的安置部门)报到的,其本人档案退回省军安办交原服役部队处理。
(五)从2003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现役士兵及其退役后一律依据《优待安置证》享受优待安置。
七、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对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可参照市直、金平、龙湖、濠江区的办法自行规定,资金来源按原财政渠道解决。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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