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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文艺汇演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新发〔2006〕155号
  • 【发布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文艺汇演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文艺汇演活动的通知

(卫办新发〔2006〕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鼓励各地以各种文艺形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激励各地积极创作优秀的文艺作品,丰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形式和资源,提高以文艺形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卫生部决定开展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文艺汇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汇演作品(节目)范围

1.以宣传我国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政策与法规,传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反对歧视,倡导社会关爱等为主要内容。

2.节目形式不限,包括各种可以现场演出的形式,如:歌舞、话剧、小品、曲艺、戏剧等等。

3.可以是专业文艺团体的演出作品,也可以是非专业团体演出作品。鼓励防治艾滋病工作的专业人员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参与演出的作品参加汇演。

二、参加汇演作品(节目)条件

1.内容与题材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相关并有新意。

2.主题鲜明,信息正确,形式多样,构思新颖,语言文字生动。

3.具有良好的现场演出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

三、要求

1.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预先在本省开展集中汇演,选出优秀的节目报送卫生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本地可送选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文艺节目制作成光盘,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报送节目数量每省不超过5个。

3.报送节目光盘要求图像清晰,标明节目名称、内容介绍、演出团体。

四、集中汇演

1.卫生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节目进行选评。选评出的优秀节目,拟于12月在北京进行集中汇演。

2.卫生部将对优秀节目进行奖励并在更大的范围开展推广活动。
联系人:陈怡
传 真:010-68792087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邮 编: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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