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
- 【发布文号】闽教学〔2008〕28号
- 【发布日期】2008-05-26
- 【生效日期】2008-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转发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转发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教学〔2008〕2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各普通高校,省属有关人才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高校地震受灾家庭毕业生(简称“灾区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确保他们顺利就业,现将《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学司函〔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施行。
一、加强宣传引导,维护校园稳定。各设区市人事局、各普通高校、省属有关人才中介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爱护和关心,宣传和落实国家对灾区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就业工作秩序,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对于灾区毕业生的重要特殊情况要及时报省教育厅、人事厅。
二、开展灾区毕业生就业情况摸底和相关情况统计工作。各高校要立即着手了解来自地震灾区毕业生有关信息,准确统计涉灾毕业生数量、家庭受灾程度、就业落实情况、求职意向、存在困难与问题,分别填写《福建省高等院校地震灾区生源毕业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和《福建省高等院校地震灾区生源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并于5月28日前向省教育厅和人事厅汇总。其中,灾区生源师范类毕业生情况统计向省教育厅汇总(电子信箱:jytxsc@126.com),灾区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情况统计向省人事厅汇总(电子信箱:fjsbys@163.com)。
三、大力开展灾区毕业生心理援助和就业援助工作。各高校要在准确掌握灾区毕业生信息工作的基础上,强化对灾区毕业生的心理援助,使他们稳定情绪、增强信心,积极就业。各设区市人事局、各普通高校、省属有关人才中介机构,要结合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年活动和“在闽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牵手高校毕业生”活动,加强对灾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积极开展为灾区毕业生的就业送岗活动,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对灾区毕业生的就业予以重点推荐、重点服务,要积极联系、协调用人单位接受灾区毕业生,有条件的单位要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帮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一个受灾毕业生。
附件:一、福建省高等院校地震灾区生源毕业生情况统计表
二、福建省高等院校地震灾区生源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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