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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载人员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7〕460号
  • 【发布日期】2007-04-24
  • 【生效日期】2007-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载人员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载人员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46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的请示》(人保财险条款〔2007〕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湖南省使用“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载人员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条款编号为:A01G02Z01070424。

二、你公司应将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载人员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

车载人员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动车车载人员安全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农用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运输的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载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载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载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从事客运活动造成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车载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五)车载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载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九条 车载人员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分为5000元和10000元两档,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保险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一条 车载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车载人员的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年保险费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

车载人员安全责任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0.3%


二、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分为5000元和10000元两档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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