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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批。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前款所称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三)当期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四)当期资产负债表; (五)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应准确完整,“延期缴纳税款理由”一栏应按照第六条所指“特殊困难”种类规范填写。 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齐资料或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资料有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严格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上级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收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省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市、州、地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上报省局,省局于每月18日前进行合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于19日前将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到期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资金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按期入库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税款入库次日内,将纳税人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逐级上报省局;未按期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后10内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因、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书面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有关资料的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式样为准,由各地自印。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01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批。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前款所称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三)当期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四)当期资产负债表; (五)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应准确完整,“延期缴纳税款理由”一栏应按照第六条所指“特殊困难”种类规范填写。 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齐资料或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资料有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严格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上级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收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省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市、州、地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上报省局,省局于每月18日前进行合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于19日前将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到期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资金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按期入库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税款入库次日内,将纳税人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逐级上报省局;未按期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后10内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因、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书面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有关资料的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式样为准,由各地自印。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批。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前款所称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三)当期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四)当期资产负债表;

(五)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应准确完整,“延期缴纳税款理由”一栏应按照第六条所指“特殊困难”种类规范填写。

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齐全且填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受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齐资料或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资料有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严格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上级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收到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省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的,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市、州、地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上报省局,省局于每月18日前进行合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于19日前将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请表》逐级传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第十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到期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资金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按期入库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税款入库次日内,将纳税人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逐级上报省局;未按期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后10内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因、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书面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有关资料的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式样为准,由各地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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