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7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05
  • 【生效日期】2005-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7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77号




目前进口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质量低下、卫生不达标等时有发生,对消费者构成了较大的健康隐患。

为保证进口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质量,保障我国人民健康和质量标准,根据商检法、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决定将进口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目录》),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将卫生纸、面巾纸、纸手帕、餐巾纸、纸卫生巾、纸尿布、纸制衣服、纸床单等商品(共6个8位编码,见附件)纳入《检验检疫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上述进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三、上述进境商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和外观、包装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

附件:2006年1月1日起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