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04
- 【生效日期】2008-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四川及周边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以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障了市场供应,维护了市场稳定;广大零售商从大局出发,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为抗震救灾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期少数零售商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灾区重建、踊跃捐款捐物的时机,假借“抗震救灾”、“为灾区人民祈福”等名义,搞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开展商品促销活动。这些行为既干扰了抗震救灾工作、影响了人民群众奉献爱心的热情,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流通企业的形象。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假借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迅速组织专项检查。对于假借“抗震救灾”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虚构赈灾募捐事由、虚假打折、虚假促销等欺诈活动,骗取钱财、坑害广大消费者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二、督促商家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规范“义卖募捐”、“按比例捐赠营业额”等行为。对于已发生的,要督促商家按程序转交募捐款物,并公布于众。涉嫌违法违规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促销行为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和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表达爱心。
五、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落实。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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