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8〕153号
- 【发布日期】2008-06-22
- 【生效日期】2008-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2008年汀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龙岩市2008年汀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龙政综〔2008〕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龙岩市2008年度九龙江、闽江、汀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2008年汀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保持和改善汀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100%以上,出境断面(汀江大桥)水质达标率达100%。确保市控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其中支流旧县河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黄潭河水质达标率达60%以上。各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各县(区)完成COD总量削减目标。
二、重点任务
1、推进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属地治理责任,全面完成汀江流域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因地制宜推广生态种养模式,试点推广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执法责任,对违规建设的养殖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要坚决关闭拆除;对以经营为目的且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监管,促进污染治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年底进行养殖业整治绩效考评,对工作不力、工作失职的各级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报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2、加强工业污染企业的治理和监督管理。组织各县(市、区)对现有排水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督促超标排放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减排。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经发现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并加强跟踪督查,防治“反弹”和“回潮”。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查不法排污行为。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继续实行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工业园区的政策,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加强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7]183号文件要求,上杭县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垃圾处理场(150吨/日)要在2008年底前建成投产。永定县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要在2008年上半年开工,2009年建成投产;垃圾处理场(100吨/日)要在2008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09年建设投产。武平县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要在2008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09年建成投产;垃圾处理场(150吨/日)要在2008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09年建设投产。连城县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要在2008年完成征地、开工建设,2009年建成投产;垃圾处理场(80吨/日)要在2008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09年建设投产。长汀县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要在2008年完成征地、开工建设,2009年建成投产;垃圾处理场(180吨/日)要在2008年建设投产。加强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加快沿江重点乡镇垃圾无害处理场建设和收集处理网络建设。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城乡改水、改栏、改厕和沼气池建设。
4、推进旧县河、黄潭河综合治理。2008年,要重点推进旧县河、黄潭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减轻小塑料米、造纸、选洗矿、养殖等对河流水质的影响,提高旧县河黄潭河水环境质量。
5、加强重点水源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拆除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开展县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编制,规范水源保护区建设。
6、继续加强各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继续开展沿江流域两岸汇水范围内的矿业清理整顿。继续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继续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汀江流域生态林建设与保护。
7、继续加强水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继续定期开展省、市控断面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源监测工作,定期公布水质状况。加强流域各县水质监控中心联网建设,实现流域内重点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控,实时传输。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实施2008年度整治计划,做到早部署、早安排。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继续落实责任制,将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当地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要贯彻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要切实强化对2007年未完成项目和2008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按期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市汀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
2、进一步落实污染减排。各地要尽快制定下达污染物减排年度实施计划,将任务落实到企业,明确削减目标、具体项目、主要措施、完成时限和相关责任人等,确保按期完成。要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完善重点污染源台帐,核实跟踪重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掌握排污总量削减情况。对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方要暂停审批新、扩、改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
3、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督促企业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要坚持多方位筹集整治资金,及时申报、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落实当地配套资金投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辖区内流域实际情况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要加强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
4、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环保部门要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环境安全,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设备。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搬迁、关闭。
6、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应用各种手段积极调动流域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综合整治合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经常邀请各级人大、政协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监督,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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