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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5〕24号
  • 【发布日期】2005-06-18
  • 【生效日期】2005-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鄂办发〔2005〕24号 2005年6月18日)




2004年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农工负担明显减轻,农工种田积极性显著提高。但在农场农业税费改革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税费收取不规范,负担水平仍然较重,配套改革工作进展缓慢。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综合改革,理顺农工与农场和国家的收入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两田”制办法。“两田”制是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的核心。责任田和经营田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着农工和农场的利益。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处理好责任田和经营田的关系。农场分给农工的责任田面积,不得少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凡农工人均责任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的,应当重新分配,并对农工承包的责任田发放长期承包经营权证,确保农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全部免征责任田承担的农业税负担。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免征农业税及附加。按照国有农场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规定,对农场农工责任田所承担的农业税也全部免征。免征农业税后,农工责任田与农村一样,只承担易涝地区农业排涝水费和筹资筹劳义务。地方财政、农场因此所减少的财政收入,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严格控制经营田负担水平。国有农场不得将责任田上所减少的收入转嫁到经营田上,变相增加农工的负担。应当严格规范经营田的发包工作,控制经营田的负担水平。凡面对场内职工发包的经营田,亩均负担不应高于改革前亩均负担水平。面对场外人员发包的经营田,经营承包费可以适当提高。

四、严格规范其他收费管理。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后,为了发展农场的公益事业,农工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筹资、筹劳义务,但必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在项目和数量上实行严格的控制。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每年每个农业人口承担的筹资额不得超过15元;易涝地区排涝水费严格比照周边乡镇的负担水平执行,具体标准由农场确定,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农工的生产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农工自理。农场不得开任何其他收费的口子。

五、建立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制度。为了规范农工负担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2005年开始,要建立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筹劳)、易涝地区排涝水费、经营田的经营承包费及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统一填入卡内,农场凭“卡”征收,农工按“卡”交费,“卡”外负担农工有权拒交。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的填写发放,由国有农场财政所负责。

六、调整国有农场财政包干上交基数。各地确定的国有农场现有财政包干上交基数中,含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的因素。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取消后,此项收入已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给了各地。各市县应当考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取消的因素,据实核减国有农场原财政包干上交基数,促进农场改革发展。

七、积极推进农场配套改革。要使农工负担进一步减轻不反弹,必须切实搞好农场内部机构改革。要比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办法,制定国有农场内部机构改革方案,严格控制编制和职数。要加大减人、减事、减支力度,妥善分流富余人员。要充分发挥农场财政所职能,加强对农场财务管理和监督,调整支出结构,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确保农场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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