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107号
  • 【发布日期】2009-08-28
  • 【生效日期】2009-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洛政〔2009〕107号)




2008年,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市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5.12%,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节能指标,在2008年度全省节能指标考核中,被省政府评为优秀等级,位居全省第一。各级各部门在建立健全节能工作领导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统计、监测、技术改造等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市政府决定,对偃师市等5个县(市、区)、市发改委等16个部门(单位)和闫金山等38名同志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争创节能工作新业绩,为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洛阳市2008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洛阳市人民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