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4〕56号
- 【发布日期】2004-04-09
- 【生效日期】2004-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汕府〔2004〕5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4年2月16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26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征用集体农用土地1.6986公顷。现将经批准的《农地转用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汕头市220千伏珠浦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位于濠江区?石街道珠浦社区居委会北坑(珠浦)五片奥仔岭地段,四至范围为:东临北坑排洪沟、南临灌溉水渠、西临旱园、北临奥仔岭山。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耕地)。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濠江区?石街道珠浦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面积1.6986公顷(折合25.47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7.74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9万元/亩、劳力安置补助费4.6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2万元/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1,971,997元。
五、被征地居民委员会可按被征用耕地数量的15%的比例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留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兴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以安置被征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具体地点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为准)。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濠江区?石街道珠浦社区居民委员会。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46509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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