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福建省安监局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8〕717号
- 【发布日期】2008-10-22
- 【生效日期】2008-10-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福建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福建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717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区、市)经贸委(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推进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步伐,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通知的函》(安委办函〔2008〕16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工作机制
资源整合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快工作进度。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处(科)室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予以公布,保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相对稳定,抽调、选定业务骨干,集中组织开展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以及建设过程监管和项目验收工作。采取牵头处(科)室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集中会审,多点平行组织审查等办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量避免单一审查、业务部门按序轮流审查的方式方法。
二、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加快矿区范围划定和储量评审。资源整合项目申请人只需凭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和省经贸委批复的整合总体方案批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矿区范围划定。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矿区范围划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矿区范围划定审批。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应在收到煤炭资源核实报告后,20天内出具评审意见书,储量批准或备案部门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二)加快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查。申请人凭划定矿区范围批件、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回执、整合方案等相关要件依次向县、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整合立项申请。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并立即向省经贸委备案,省经贸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复核时间)完成备案批复。申请人取得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立项批复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在接受申请人委托之日起15天内完成设计工作。省经贸委会同福建煤监局共同组织开采设计和安全设施专编设计联合审查,分别批复。审查程序是: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7日内安排联合设计审查会,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在设计审查会后5天内根据专家组意见完成设计的修改完善工作,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在收到相关修改设计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审查批复。
(三)合并审批事项。一是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和福建煤监局共用一个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包含资源开发和安全设施内容。省经贸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开采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由省经贸委指定,副组长由福建煤监局指定;二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现场审查一并进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的安全现状评价由安全验收评价代替;三是综合竣工验收和生产许可证颁证现场审查一并进行。
三、明确工作流程,加强指导服务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总体工作流程是:划定矿区范围→储量核实→储量评审与备案→编制整合可行性方案→立项审批和报备→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审查与批准→采矿权价款评估→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安全设施验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竣工验收→颁发生产许可证。
为降低退件率,各级职能部门应加强企业各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指导企业按规定提供和完善各项报件。
四、加快整合步伐,明确工作进度
目前全省共有55个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其中完成立项备案批复35个、正进行设计审查8个、已开工建设1个,还有20个整合项目省经贸委尚未收到立项备案申请。各有关市、县煤炭行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加强指导、有效服务、确保进度。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环节进度明确规定如下:
(一)整合总体方案
不再受理和研究县(区、市)整合总体方案(补充)申报。已经受理的县(区、市)整合总体方案(补充),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提出意见。
(二)矿区范围划定
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1月17日起不再受理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三)立项审批与备案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2009年1月5日前完成所有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省经贸委受理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立项备案申请截止日为2009年1月8日。
(四)开采设计审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所有项目的开采设计(含安全专篇)初审工作,开采设计专家审查申请截止日为2009年1月23日。
(五)安全设施验收与发证
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收到评价委托后15天内完成相关评价报告,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相关准备工作,福建煤监局负责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截止日为2009年12月10日。
(六)综合竣工验收与发证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应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的联合试运转、预验收等相关准备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的综合竣工验收的申请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0日。
五、其他要求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立即对整合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整合主体矿井抓紧立项和备案工作,成熟一个及时上报备案一个,防止最后规定时限临近时项目扎堆、应接不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申报开采设计审查,及时下达开工建设通知或回执。对无故不进行整合、有意拖延时间、不按上述进度开展资源整合工作的,一律先取消其整合资格,再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源整合项目工作进度通报制度,通报辖区内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不断研究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逢双月25日前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附煤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并报省经贸委能源处和福建煤监局监察处。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切实组织好资源整合项目的联合试运转和相关验收工作,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紧抓好,验收过程中严禁擅自降低或放宽验收标准。
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监管,严防建设项目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超层越界、建设期擅自组织生产、未按设计施工的煤矿,要依法实施停产(建)整顿,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地质勘查、资源评估和开采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基层意识,在确保整合项目储量准确和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储量核实、评估和设计工作进度。在开展储量核实和设计工作时,有关机构应到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真实资料,并对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和开采设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设计单位要根据资源整合工作进度要求,严格施工期限和工程质量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工程跟踪,每季度必须到现场勘查或指导2次以上,及时修订和完善设计。
联系人:省经贸委能源处 范新对 电话0591-87817084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李祖阳 电话0591-87665720
省安监局煤监局监察处 王兆环 电话0591-87509030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省经贸委 省国土厅 福建煤监局 省安监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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