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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
  • 【发布日期】2006-02-20
  • 【生效日期】2006-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并公告。经审核,现对第二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核准并公告;对第四十五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GB 1832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核准并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二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十五批)
3.公告变更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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