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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8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8号
  • 【发布日期】2008-07-11
  • 【生效日期】2008-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8号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45.9亿元,其中计划发行24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5.9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92%,2008年7月1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17日发行结束,7月2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1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1年7月1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8年7月14日至7月17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的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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