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5〕39号
- 【发布日期】2005-08-01
- 【生效日期】2005-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5〕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殡葬改革,不断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全省平均火化率保持了较好水平。但是,近一时期,一些地方殡葬改革工作出现较大滑坡,殡葬管理工作有所放松,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殡葬改革工作进展缓慢,“以罚代葬”、“以罚代化”问题突出,火化率大幅下降;二是毁林造墓、毁田造墓、滥建公墓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三是殡葬活动中封建迷信活动、大操大办之风有所抬头,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混乱;四是一些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差,收费高,群众意见较大。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推进“和谐安徽”、“生态安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管理,大力推进火葬
实行火葬地区的各级政府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火化率。火化率高的地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滑坡反弹。火化率不稳定的地区,要认真剖析原因,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火葬工作尚未推开的地区,今年年底前要全面启动,加大力度,确保火化率不低于60%。对违反殡葬法规进行土葬的,要坚决起尸火化;骨灰入棺二次土葬的,要一律予以平毁,不留坟头。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以罚代葬”和“以罚代化”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一切妨碍火化的行为,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的坟头、墓碑。
二、加强公墓管理,彻底清查非法经营公墓
各地要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坚决制止擅自建墓、滥建乱葬和公墓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对现有公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彻底摸清经营性公墓(陵园)、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塔)的数量、规模和经营管理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整改。要加强公墓建设规划,严格审批制度,严禁乱批乱建。要坚决禁止炒买炒卖经营性公墓(陵园)的墓穴(格位),不得随意扩大面积或超标准建墓。对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及炒买炒卖墓地和骨灰格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或在禁止建墓的地方兴建墓园、墓地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活动,一年内迁移或平毁,恢复地貌。对违法建墓和非法经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农村兴建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的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数量,严禁滥建和乱收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除收取成本费外,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大力提倡和推广骨灰树葬、花葬或草坪葬等安葬形式,鼓励和引导群众把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森林或存放骨灰堂。
三、规范殡葬服务和祭祀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
殡葬主管部门和服务单位,要根据殡葬管理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承诺,坚决纠正殡葬服务单位高收费、乱收费以及向丧户“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要大力倡导文明治丧,加强殡葬服务场所管理,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严禁在火化区生产、销售土葬用品,坚决整治大操大办丧事和祭祀活动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遗体火化和遗体运送服务。
四、加快殡葬设施建设,改善殡葬服务条件
各地要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建设或改造方案。要逐步放开殡葬建设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殡葬业,逐步改善殡葬设施。殡葬设施的建设或改造,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兴建、扩建殡葬设施(公益性除外)或变更殡葬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扩建殡葬设施或改变其所有权和经营权。
五、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深化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保障殡葬改革必需的工作力量和经费,确保殡葬改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殡葬法规政策,文明节俭办理丧事。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可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殡葬改革工作监督员,设立殡葬改革工作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殡葬改革的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加大殡葬法规宣传力度,并积极推进内部改革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殡葬用地规划,查处非法殡葬用地、乱建坟墓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认真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林业单位不得擅自利用林地建造公墓,开展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利用墓穴(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的不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传染病患者遗体的防疫工作,指导殡葬管理部门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员的尸体处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严防尸体非法外运。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区治丧环境的管理,坚决制止沿街、沿路乱设灵堂、抛撒冥纸和燃放鞭炮等扰民行为。文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丧葬乐队的管理,坚决依法查处乐队违法演出行为。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借殡葬改革之机为单位和个人捞取钱财等行为。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各地涌现出来的正面典型,适时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的新风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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