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8〕25号
- 【发布日期】2008-09-26
- 【生效日期】2008-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造纸及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造纸及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08〕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造纸及林纸一体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大做强造纸及林纸一体化产业,根据《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一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和《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1、优化区域布局。在岳阳、益阳、常德等环洞庭湖地区建立速生丰产林基地,生产以杨木、芦苇为主要原料的化机浆,发展高档文化纸、涂布白纸板、白卡纸、高档生活用纸;在怀化、永州、郴州等湘西、湘南地区建立杉、松等针叶林基地,生产以松、杉树等为主要原料的长纤维针叶化学浆,发展包装用纸及纸板和特种工业用纸;在长沙、衡阳、湘潭、株洲等市重点发展包装纸及纸板和烟花、鞭炮用纸(板)。
2、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高档新闻纸、高档文化印刷纸、高档生活用纸、高档包装用纸及纸板等;开发高档卷烟用纸、高档绝缘纸板、高档数码相纸等特种纸。到2010年,我省造纸原料结构中苇浆、木浆、废纸浆比例调整为5%、42%、53%。
3、培育产业集群。在岳阳、益阳建设印刷用纸产业集群,在常德建设生活用纸产业集群,在怀化、永州建设商品木浆和包装用纸产业集群,在邵阳建设特种用纸产业集群,在长沙宁乡、衡阳衡山、益阳南县等地构建一批利用废纸造纸的工业园区。
4、淘汰落后产能。淘汰5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装置;关闭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淘汰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禁止采用石灰法制浆,禁止新上项目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艺(现有企业应逐步淘汰);禁止进口落后的二手制浆造纸设备;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造纸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行关、停、并、转。
5、严格行业准入。新建、扩建制浆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应达到:化学木浆年产30万吨、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化学竹浆年产10万吨、非木浆年产5万吨;新建、扩建造纸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应达到:新闻纸年产3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1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万吨。薄页纸、特种纸及纸板项目以及现有生产线的改造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以上项目有原生木浆建设内容而没有配套自营原料林基地的,省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对已完成审批的项目进行清查,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坚决停建。省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新建芦苇化学浆生产项目。
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
6、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重点支持泰格林纸集团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林纸一体化龙头企业,支持其参与国内外企业并购重组。支持以常德恒安纸业、津市雪丽等为代表的企业加快发展。
7、加快实施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建设怀化年产40万吨漂白硫酸盐木浆及14万公顷原料林基地项目、岳阳纸业股份公司年产40万吨含机械浆印刷纸技改项目、岳阳纸业股份公司210万亩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泰格林纸集团常德年产30万吨溶解浆林纸一体化项目、沅江纸业年产12万吨轻型纸综合技改工程等项目。
8、推进原料林基地建设。在商品林区,择优选择少数成长型造纸企业开展林纸一体化,支持配套建设自营原料林基地。对林纸企业的大型苗圃,省林业部门在优良种苗培育、供应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强和规范原料林资源管理
9、将林纸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原料林基地纳入全省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除争取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外,省财政对其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积极引导林纸企业、单位、个人参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原料林基地生产的木材,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林业优惠政策执行。
10、对按“退耕还林、退田还湖”政策规定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待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但要及时进行采伐迹地更新。凡优先提供给林纸企业的,视同造纸原料林享受国家各种税费优惠政策。对已纳入生态林保护范围的林木,不能转为商品林。
11、加强资源管理。对拥有原料林基地的林纸一体化企业应作为独立的限额编制单位,实行木材采伐限额与计划单列。对企业因租山造林和青山收购而发生的林木采伐,其所需的采伐指标应按限额编制渠道,由原限额编制单位统筹解决。
12、规范资源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国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四、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13、支持符合条件的造纸及林纸一体化重大项目按程序申报纳入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
14、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鼓励消费本省纸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购办公用纸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省自产纸;积极组织引导省内出版、印刷、包装等企业采购本省自产纸张和纸板。
15、为造纸及林纸一体化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保障,在建设用地上给予支持,简化审批程序。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林纸企业原有的土地资产可以按规定采取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
16、鼓励林纸企业合理利用国内废纸和进口废纸,提高废纸浆抄纸比例。省发改委、省经委牵头制订废纸回收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省财税部门根据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有关鼓励废旧物资回收、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建议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废旧回收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7、加速造纸装备国产化进程。将造纸装备国产化纳入省产业集群重点规划,支持组建“产、学、研、用”造纸装备国产化集成平台,逐步推进造纸装备国产化。积极开展院(所)企合作,建立科研机构、企业与农户相结合的新模式。
18、拓宽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林纸企业上市融资、发行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鼓励民营或其他形式的资本特别是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参与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形成风险投资、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三者相结合的融资模式。
19、金融部门要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力度,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试点,对企业和林农发展工业原料林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保险部门应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当地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
20、在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同时,在每年的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高新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大品牌创新力度,对获得国家名牌的林纸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21、林纸企业要建立造纸林基地建设基金。根据现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成本的支出需要,企业要按每消耗1立方米木材提取10元以上,一般不超过20元的造纸林基地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纸产品成本。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3、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接转抵免。
24、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林纸一体化产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5、林纸一体化产业龙头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符合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优惠。
26、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规范林业税费的征收管理,对原料林基地生产的木材销售税费征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
27、建立省造纸及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支持造纸及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许云昭和副省长陈肇雄为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轻工行管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长沙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议定的事项和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28、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的措施,为造纸及林纸一体化产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帮助重点企业解决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把重点林纸一体化企业列为煤电油运重点保障单位,确保电力供应,提供优质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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