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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设置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55号
  • 【发布日期】2009-10-29
  • 【生效日期】2009-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设置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设置管理的通告

(沪府发〔2009〕55号)




为加强对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设置行为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设置行为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在本市中心城重点地区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新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符合《上海市中心城重点地区景观灯光发展布局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景观灯光设施发生损坏、残缺的,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除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可以提请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代为整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景观灯光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观灯光设施的监督检查。景观灯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该设施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所称景观灯光设施,是指安装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和其他设施上,以光线的投射、勾勒、映衬等形式塑造城市夜间景观形象的各类灯具、发光材料及其附属设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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