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69号
- 【发布日期】2007-07-25
- 【生效日期】2007-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发〔2007〕6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经过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甄别核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和自治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自查发现的4个方面33个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为切实做好对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有关要求未得到落实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鑫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148立方米高炉,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被武川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改,但现场检查时仍在生产。
该公司148立方米高炉既不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又无环评手续。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关停淘汰的善后工作实施方案,在2007年9月30日前必须拆除高炉。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经委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包头佳蒙铜业有限公司被自治区环保局责令停产,仍在继续生产。
该公司生产规模不符合国家铜行业准入条件,一期工程环保手续属越权审批,二期工程无环评手续。责令企业停产,包头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关停的善后工作实施方案,在2007年9月30日前必须拆除废毁生产设施。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经委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呼和浩特市钢铁厂应淘汰的118立方米高炉至今仍在使用。
该企业118立方米高炉既不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又属于自治区2007年年底前淘汰的钢铁行业落后产能。责令企业停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在2007年年底前拆除高炉。
二、关于未批先建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设发电机组,并篡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
经核查,情况基本属实,但发电机组是由两台1.2万千瓦背压式机组和一台1.5万千瓦抽凝式机组组成。
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责成该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做出深刻检查,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同时,要求其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和决策机制,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2.鉴于公司总经理冯珍泉擅自篡改项目批复文件,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对冯珍泉作出处理。
3.鉴于两台1.2万千瓦发电机组为背压式机组,属于国家鼓励类,同意在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给予补办手续。另一台1.5万千瓦发电机组为抽凝式机组,虽已投产,但属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小机组,责令其停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拆除。
4.在国务院检查组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之前,暂停审批该公司所有申报项目。
(二)呼和浩特市金山特种水泥厂,一直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长期违法生产。
该企业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年产20万吨立窑水泥生产线属国家淘汰小水泥落后产能范围。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按期淘汰该企业落后水泥生产线。
(三)包头市恒丰钢铁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的行政许可,违法生产至今。
该公司的高炉设备既不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又无环评手续,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包头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关停淘汰的善后工作实施方案,在2007年9月30日前必须拆除废毁违法项目的生产设施。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经委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四)鄂尔多斯市伊东煤化工项目在未按规定办理完毕用地、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责令项目停止建设,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要协助企业于2007年7月底前办理好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经核实后方可复工建设。
(五)东方希望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铝及配套自备电厂项目既无环评又无项目核准手续。
1.该项目在国家对电解铝等行业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前,就已形成了年产电解铝50万吨规模和配套的自备电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4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了《关于上报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万吨稀土铝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内发改工字〔2004〕528号),目前正在处理中。
2.包头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在2007年10月底前,必须完成一、二号机组脱硫设施安装。对于三、四号机组先停止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用争取国家批准的电力容量指标来解决。
三、关于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尚不到位问题
2004年至2007年6月,对电解铝、烧碱、水泥和钢铁等4个行业没有按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鉴于我区在此之前已对这4个行业的部分落后产能进行了淘汰和关停,并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决定不再追缴这些企业上述期间的差别电价款。自治区经委要尽快公布第二批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对我区所有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而未执行的企业,责令立即执行。
四、关于超标排污问题
(一)2007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派出检查组对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进行了检查,检查的41家企业有21家存在超标排放问题,超标率在50%以上。
对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人民政府监督不力给予通报批评,上述三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成专项调查组,深入企业进行全面认真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冀东水泥未稳定达标排放。
自治区环保局要督促该公司限期办理验收手续。若企业达不到排放标准,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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