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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4〕14号
  • 【发布日期】2004-03-02
  • 【生效日期】2004-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穗府办〔2004〕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2月15日吉林、浙江省两宗特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3月8日至4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医院、学校、幼托场所、敬老院(含老年公寓)、车站、码头、机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城中村”出租屋,“二合一”、“三合一”经营场所;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五)旅游景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建筑;
(六)重点森林与草原火险区、火灾高发区,清明节期间祭奠、扫墓场所和重大活动场所等。

二、检查的内容
(一)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筑物消防设施是否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
(三)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宾馆、旅馆的客房和商场内是否有违规使用明火;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场所内是否按规范要求限制人员流量;
(七)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八)是否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九)火灾隐患是否按要求整改;
(十)是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十一)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二)扑救森林火灾的机具,交通、通讯工具是否完整好用;
(十三)是否配备森林消防专职消防队伍;
(十四)森林火灾事故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

三、检查办法和时间安排
本次消防安全大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自改和上级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8日至3月28日。由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逐一对照自查,逐项抓好整改。
第二阶段:从3月29日至4月3日。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各地驻穗办分别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从4月4日至4月8日。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和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订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重点和任务,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三)认真对照消防技术标准查找火灾隐患,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单位,要采取有力的措施,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坚决取缔。
(四)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发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
(五)请各区(县级市)、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报市公安消防局。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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