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财〔2008〕81号
- 【发布日期】2008-05-12
- 【生效日期】2008-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遵守财经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闽教财〔2008〕8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我省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教育收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但是作为关系民生热点问题之一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根据《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和《关于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做好部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08]6号)规定,农村中小学除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此外,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取消住宿费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关于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闽政办[2008]65号)规定,2008年春季起,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确需寄宿的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同时,对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的食宿两项代办费用,学校应按照“即时收取、按时结算、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借读生及其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和《关于县城城关学校招收本县农民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教综[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普通高中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规定,收取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由设区市按规定制定。择校生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07]291号)规定,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分级核定,其中:一级达标校每生18000元,二级达标校每生12000元,三级达标校每生9000元。坚持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代办费严格限定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遵循“按时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学校必须单独立账,分项核算,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四、严禁中小学校擅自编印、向学生统一征订中小学教辅材料。教辅材料的审读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6]48号)执行,审读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供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五、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
(一)学校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符合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将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应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合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学校要保证提供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学校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
(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遵循“即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据实结算”的原则,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四)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六、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七、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代办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民办学校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改制学校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八、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更时,要及时更新公示。
九、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按照实施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保障专项资金,严禁虚列支出或虚报项目获取资金,严禁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奖金、班主任津贴、偿还债务、组织教职工旅游、开支各类乱摊派和乱罚款等,确保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健全财务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公办学校的收费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截留、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收费收入统筹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5]34号)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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