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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22
  • 【生效日期】2009-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为进一步检验我市学习、宣传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活动成效,加强和规范我市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根据《关于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深卫人发〔2009〕75号)要求,现就有关竞赛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竞赛地点及时间

(一) 地点:深圳市广电大厦800平方米演播厅。

(二) 彩排时间:2010年1月18日上午9:30开始,各区代表队适应场地。各区领队及队员9:00在800平米演播厅集中。

(三) 竞赛时间:2010年1月18日15:00。观众14:00开始入场,14:30关闭演播大厅。各区领队及队员14:00在800平米演播厅集中,抽签决定竞赛次序。

二、 竞赛内容及形式

(一) 内容: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主(约占80%),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百题问答》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知识千问千答》为出题参照资料。

(二) 形式:为使竞赛活动播出后更易于群众接受,让群众在轻松环境中学习《条例》知识,同时展示我市人口计生队伍的活力风采,将采取寓教于乐的现场答题方式进行。竞赛环节设置必答题(计时速答形式)、抢答题、风险(案例)题三类题型。

三、 奖项设置

本次知识竞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代表队名次排序按各队最后实际得分高低确定。获奖各代表队将颁发奖杯和证书,并获得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各奖励2000元,三等奖各奖励1000元。按照国家要求,获得一等奖的区将代表我市参加国家比赛。

四、 相关要求

(一)各代表队要充分认识到这次竞赛活动是检验《条例》在我市宣传和普及成效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展示我市人口计生基层队伍精神面貌的一次重要机会,要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力争佳绩。

(二)竞赛中各队员要严格遵守比赛规则,服从指挥,尊重裁判,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弘扬“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沉着应战,做到凭实力取得成绩,靠作风赢得荣誉,在赛出风格的同时,赛出水平。竞赛现场如有争议,以评委做出的决定为准,队员不得现场喧哗争辩;如评委意见不一致,由评委组组长裁定。

(三)各代表队队员需统一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四)现场观众由每区35人的方队组成,各方队应由各区部门领导带队,要统一服装,纪律严明,要充分展示各区的风采,可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为本参赛队加油助威。代表队回答问题时,观众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答案,一经发现,取消该区参赛资格。

(五)代表队队员入场不得携带任何复习资料;观众入场禁止携带食品及饮料;竞赛录制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照相机的闪光灯。

(六)各区人口计生局需指定一名领队负责联络相关事宜,并详细填写名单表和队员简历表,连同队员身份证复印件于2010年1月11日前报市宣教处(见附件1、2)。名单确认上报后,不得拒绝、调换或冒名顶替参加竞赛,一经发现,取消该区参赛资格。

(联系人:王岭、陆雪瑜,电话:82001413、82002377,传真:2002377)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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