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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3〕210号
  • 【发布日期】2003-12-02
  • 【生效日期】2003-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汕府〔2003〕210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的户外广告秩序,提升户外广告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经依法批准后方准进行。

二、城市的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门口等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城市重要景点;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未经规划部门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立即自行清理、拆除:

(一)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未经依法批准取得《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设置的临时性、流动性户外广告;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或空置牌架,妨害市容观瞻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的;

(四)属原经批准由广告主自设的户外广告,核准的设置期限已满,仍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拒不自行清理拆除的,工商、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与国土资源、公安、公路等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设置人给予行政处罚;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五、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清理整治市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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