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15号
- 【发布日期】2009-02-03
- 【生效日期】2009-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统计局、团省委、省妇联)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巩固我省扫盲成果,提高扫盲教育质量,实现《甘肃省“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10年“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内”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扫除文盲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任务之一,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大力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在党中央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能否深入持久地开展文盲、半文盲的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关系到我省构建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事业的成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使脱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巩固和扩大扫盲工作成果,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长效扫盲工作机制,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明确扫盲目标和任务。
(一)扫盲目标。到2010年,全省15及15周岁以上成人文盲率下降到10%以下,其中成人妇女文盲率下降到14%以下;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左右,其中青壮年妇女文盲率下降到4%以内。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成人文盲率下降到6%以下,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的目标。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2010年及2015年扫盲目标。
尚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县市区,特别是已经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5%以上。已经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要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控制复盲现象,在巩固扫除文盲成果的基础上将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或提高到95%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型社区工作结合起来。
(二)扫盲任务。据2005年人口抽样数据显示,全省有成人文盲413.4万,青壮年文盲164.6万,文盲率分别是20.83%和11.4%,是全国文盲率最高的省份之一。省级相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投入,制订规划,与文盲较多的市州签订协议,有效推动扫盲工作。
各市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扫盲工作规划,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做好实施方案或细则。要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对原有的文盲、半文盲和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逐组逐户核清底数,登记造册,健全档案,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
坚持依法治教,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对15周岁以下的失学儿童,当地政府应督促其家长或监护人送其返校完成义务教育。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全面实施脱盲。要转变观念,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要为导向的长效扫盲工作机制,提高扫盲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探索多种形式的功能性扫盲的途径和方法,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实施“扫盲教育工程”,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各县要做好对文盲、半文盲的同等学力教育工作。
三、确保扫盲教育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市州要认真贯彻落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扫盲教育办法》,深化扫盲教育改革,提高扫盲质量,建立以人为本的扫盲体系。
(一)努力加大对扫盲工作的投入,保障扫盲工作经费需求。各市州以及有扫盲任务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多渠道筹措扫盲经费的规定,安排扫盲专项经费,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保证扫盲经费落实到位,确保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助扫盲工作。
(二)认真实施扫盲工程,加快构建乡镇扫盲工作平台。构筑社区教育平台,打破单位和部门教育资源所有制界限,实现资源共享,推进扫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在扫盲任务重的农村和牧区,依托乡镇中心小学或初中,争取在2―3年内建成1000个农村社区继续教育中心,作为扫盲教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基地。县、乡要加强管理,保证其经常性地开展工作。
(三)积极开发扫盲教材,切实增强扫盲工作的实效性。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编写扫盲教材及扫盲后继续教育读物,使之既能用于扫盲教学,也能为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服务,成为广大农牧民继续学习的适用教材。农业、畜牧业、林业、金融、电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为扫盲教材提供支持与帮助。
(四)持续推进扫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扫盲教育质量。树立以学习者为主体的扫盲教育观念,坚持以提高学习者的生活质量为中心,以学习者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采用农牧民最需要的知识技术及最容易接受的方法,使扫盲教学内容、形式和方法更加灵活多样,更加实用实效。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如计算机、电视、VCD播放设备等现代化手段开展扫盲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现代网络教育资源和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平台,提高扫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五)改革传统的文盲教育评价机制及脱盲人员学历认定办法。改变以命题考试为唯一评价手段的模式,积极开发适合文盲学员特点的其他测试办法,尝试利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多种形式对文盲学员的知识获得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评价;改革脱盲后人员学历认定办法,对上完小学三年级且已达到小学文化程度的成人直接颁发成人小学毕业证;对接受过小学一、二年级教育的成人经过短期扫盲培训后颁发成人小学毕业证;对已经脱盲的人员收回原来发的脱盲证,换发成人小学毕业证。获得成人小学毕业证的成人不再将其视为文盲。公安部门要根据其取得证书的情况及时更改其文化程度。
(六)高度重视扫盲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省级教育部门成立专门的扫盲研究机构,吸纳各类扫盲教育研究者参与,切实增强扫盲教育的学术力量。各市州也可根据情况聘请当地或外地的专家、研究人员参与本地扫盲咨询、培训等工作,提高扫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加强扫盲后继续教育和少数民族地区扫盲工作。
当前,我省尚未完成“两基”任务的主要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今后,我省扫盲工作的重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做好“两基”已达标地区的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防止文盲反弹。二是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扫盲工作,完成扫盲攻坚任务。
(一)已经完成基本扫盲任务的市县,要把扫盲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巩固提高和继续教育工作中来。尤其是已经实现“两基”但原来文盲率较高的市县,要建立脱盲人员定期学习和考核制度,对达到成人小学的脱盲学员及时考核发放成人小学毕业证书。同时对不参加学习的脱盲学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复盲。在扫盲后继续教育中,要针对农民迫切需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采取集中指导、分散包教,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切实巩固扫盲成果。
(二)少数民族地区扫盲工作是实现全省扫盲任务的攻坚重点,也是全省“两基”工作的难点、重点和薄弱环节。目前,全省有4个少数民族县尚未完成“两基”任务。各有关市州和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教育资源向农村转移工程,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要将摸清文盲底数,签订责任书、分片承包,作为民族教育的重点工作和民族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展扫盲工作,确保扫盲任务的顺利完成。对文盲率较低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进行高标准扫盲教育,用1―2年时间完成扫盲任务;对文盲率居高的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碌曲县、迭部县和玛曲县实施基本扫盲教育,用3年时间完成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任务。
(三)东乡族、保安族和裕固族是我省特有的少数民族,这三个少数民族受教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整体素质的高低。目前,除了裕固族文盲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外,东乡族、保安族文盲率分居全省之首。因此,有关市县要针对这些民族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扫盲计划,着力提高其扫盲水平。
五、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扫盲工作中的协调作用,动员全员参与。要建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教育、妇联、共青团、农林、民政、卫生、统计、劳动、工商、公安、财政、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协调推进,齐抓共管”的扫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市州以及扫盲任务较重的县也要加强机构建设,加大对扫盲工作的投入,保障扫盲工作经费需求。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资源开展扫盲工作。
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扫盲的规划、扫盲教学和管理工作,加强扫盲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努力提供扫盲质量和效益。组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中小学校对脱盲学员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好扫盲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开展扫盲工作的社会氛围。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扫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扫盲工作。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扫盲工作,并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民培训工作,加大对脱盲后人员的农业实用技术和转移技能培训。民族事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把扫盲工作纳入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人口较少民族扫盲工作。文化部门要加强农村和社会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和开展文盲人员喜闻乐见的文化普及活动,并根据实际提供扫盲工作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等。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用人单位对文盲人员开展文化补偿教育和培训。广电部门要督促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播放合适扫盲的教育节目,发挥广播电视资源在扫盲中的作用。统计部门在工作中要把握好对文盲人口的统计,同时加强对文盲人口的走势、分布区域、性别、年龄等特征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通报教育等相关部门。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开展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工作,组织有文化的青年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投身扫盲工作。妇联组织要组织动员妇女文盲参加扫盲学习,将扫盲工作与“双学双比”活动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巾帼科技示范基地、农村妇女学校等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妇女扫盲工作。
同时,农村中小学校要把设置扫盲课程和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每个乡镇中心小学都要有1名扫盲专干,从事扫盲教育和乡镇农村继续教育中心的管理工作,每个村委会要配备1名兼职扫盲教育管理人员。建设一支热心教育、乐于奉献、结构合理、满足需要的基层扫盲工作志愿者队伍,使之成为开展扫盲工作的重要力量。
(二)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扫盲工作责任制。各市州要建立健全扫盲工作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和责任纳入各级政府和分管领导的任期目标,将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把扫盲任务落实到人。各级政府要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及时表彰奖励对扫盲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实现扫盲目标的地方或单位不能评为教育先进单位。
(三)加强对扫盲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各级政府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过程性督导,对各扫盲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推动扫盲工作顺利进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