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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7〕25号
  • 【发布日期】2007-03-09
  • 【生效日期】2007-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发〔200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泰安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护较好,自然风光雄伟壮丽,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泰安市“山城相依、山城一体”的格局独具特色。
三、你省及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轴线,处理好山和城的关系。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重点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保护好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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