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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责令金沙江龙开口水电站停止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603号
  • 【发布日期】2009-06-12
  • 【生效日期】2009-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责令金沙江龙开口水电站停止建设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责令金沙江龙开口水电站停止建设的通知

(环办函〔2009〕603号)




华能龙开口水电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建设的金沙江龙开口水电站未经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于2009年1月大江截流,大坝主体工程进入混凝土浇筑阶段,截至2009年5月,上下游主围堰已经基本建成。项目主体工程擅自开工,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该项目主坝工程建设。

你公司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向我部报告工程建设的具体进展情况及主要生态环境影响,以便妥善处理“未批先建”违法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金沙江中游全流域水电开发进行补充论证,作出科学的结论和方案。待结论明确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我部审批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该项目依法停建阶段,应完善各项防汛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已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联系单位:环境保护部环评司

联系电话:(010)66556418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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