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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顺昌洋口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356号
  • 【发布日期】2005-08-11
  • 【生效日期】2005-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顺昌洋口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顺昌洋口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356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顺昌洋口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顺政〔2005〕综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顺昌县农用地27.5523公顷(其中耕地22.1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顺昌县双溪镇城东村旱地0.7213公顷、其他土地1.3467公顷,城西村水田0.482公顷、菜地0.22公顷、其他土地1.3027公顷,余坊村菜地2.5573公顷、其他土地0.42公顷,水南镇井垄村水田1.1027公顷、其他土地0.5733公顷,下沙村水田0.3787公顷、旱地0.7773公顷、其他土地1.562公顷,洋口镇白沙村水田2.0827公顷、旱地0.352公顷、园地0.9713公顷、未利用土地5.398公顷、其他土地3.6967公顷,光明村林地4.4公顷、未利用土地10.227公顷、其他土地0.06公顷,将军村水田0.156公顷、旱地0.6107公顷、其他土地1.572公顷,潘坊村水田3.2527公顷、旱地1.3987公顷、未利用土地0.5353公顷、其他土地2.4947公顷,沙墩村水田0.533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527公顷、未利用土地5.1517公顷、其他土地3.1053公顷,上凤村水田3.224公顷,石溪村水田3.62公顷、旱地0.2533公顷、未利用土地0.6993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66.4917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4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6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504公顷、其他土地624.266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92.033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省顺昌洋口水电有限公司,作为顺昌洋口水电站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顺昌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27.5523 公顷计入南平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顺昌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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