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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西藏布达拉宫等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813号
  • 【发布日期】2008-10-06
  • 【生效日期】2008-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西藏布达拉宫等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西藏布达拉宫等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

(办保函〔2008〕813号)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2008年8月21日至29日,我局组织专家对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以下简称“三大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后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有关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管理程序,组织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三大工程”的每一个质量环节都应明确责任主体、保修期限和质量保障措施,确保"三大工程"在保修期内不出问题。

二、加强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组织技术力量编写工程竣工报告。

三、尽快按程序审批和公布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的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相关的建设项目,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目前准备进行的萨迦寺西侧旅游道路、北侧广场建设项目,要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四、研究建立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相应的养护维修制度,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五、及时总结“三大工程”的有关经验,合理整合西藏地区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力量,逐步形成西藏地区的文物保护专业队伍。

六、妥善做好尚未完成的安防、消防、避雷等防护设施建设工程和文物本体维修扫尾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批和实施工作。

七、根据专家现场检查所提技术意见,及时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请你局在西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三大工程”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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