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办发〔2008〕45号
- 【发布日期】2008-06-25
- 【生效日期】2008-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5月下旬以来,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发,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直接危及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安全。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强降雨和汛期灾害防范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确保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有关地区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各级文物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汛期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展示设施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必要的现场指挥,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和各项预防措施,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做到任务明确,职责分明,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严密防范强降雨天气及地质灾害
各有关地区文物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和各级政府防讯指挥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及汛期和地质灾害的预防,严密监测灾害天气对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影响,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和防范措施。
三、全面落实各项防汛避险措施
(一)各有关地区文物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救灾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防汛抗洪预防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积极做好防汛防灾各项准备工作。要全面排查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开放的文博机构馆舍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隐患,及时了解掌握文物建筑的受灾情况,对已因强降雨天气受损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要及时统计受损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抓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保护和修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情损失。
(二)应高度重视维修工程和考古发掘工地安全和人身安全,并制定防灾预案。遭受强降雨、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应暂停正在进行中的施工或考古工作,同时加强看护,对已经发掘暴露的遗迹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已出土文物应移至安全的库房集中保管。对放置在展厅和库房内的易受天气影响的馆藏文物要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
(三)加强对位于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文物古建筑及博物馆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发动干部职工对其周围山体、边坡进行自查并及时报告。对已存在的地质灾害点要进行不间断监测,确保文物本体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加强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广泛宣传和普及,提高文物系统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汛、防灾自救能力,完善相关服务设施。
(五)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及时通报信息,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四、请各有关地区文物部门及时汇总因受强降雨、地质灾害影响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受损情况,并报告国家文物局。
联系电话:010―59881572
传真:010―59881573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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