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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部燃气电厂道路(LNG)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366 号
  • 【发布日期】2008-11-19
  • 【生效日期】2008-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部燃气电厂道路(LNG)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部燃气电厂道路(LNG)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366 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厦门东部燃气电厂道路(LNG)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08〕3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农用地19.5996公顷(其中耕地15.93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翔安区新店镇彭厝村水田0.4622公顷、旱地10.4088公顷、园地0.3786公顷、林地0.0288公顷、其他农用地0.661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06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5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92公顷、未利用土地0.0045公顷,西滨村水田1.4042公顷、旱地1.4576公顷、园地0.0486公顷、林地0.1916公顷、其他农用地0.885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714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751公顷、未利用土地4.2716公顷,东界村旱地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6公顷,浦园村水田0.0286公顷、旱地1.3116公顷、园地0.2915公顷、林地0.1075公顷、其他农用地0.52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93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4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62公顷、未利用土地0.0165公顷,澳头村旱地0.6883公顷、林地0.49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8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6848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172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09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591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8.5455公顷。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该项目农用地19.5996公顷(其中耕地15.9398公顷)、未利用地4.2926公顷,计入厦门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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