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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54号
  • 【发布日期】2004-01-12
  • 【生效日期】2004-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方便涉外企业填写,降低其遵从税法的成本,在广泛征求征纳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建立在旧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的申报表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同时废止。

二、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四、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应加强对新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纳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用纸规格:A3)
附表1:《营业收入表》(A01)(用纸规格:A4)
附表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用纸规格:A3)
附表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用纸规格:A4)
附表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摊销资产表》 (A0301) (用纸规格:A4)
附表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用纸规格:A4)
附表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用纸规格:A4)
附表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用纸规格:A4)
附表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用纸规格:A4)
附表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用纸规格:A4)
附表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用纸规格:A4)
附表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用纸规格:A4)
附表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经营情况年度申报表》(A1001)(用纸规格:A4)
附表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用纸规格:A4)
附表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用纸规格:A4)
附表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用纸规格:A4)
附表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用纸规格:A4)
附表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用纸规格:A4)
附表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 (用纸规格:A4)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用纸规格:A3)?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用纸规格:A3)?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用纸规格:A3)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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