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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2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2号
  • 【发布日期】2008-12-22
  • 【生效日期】2008-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2号




根据《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内容,海关总署对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统计商品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统计商品目录》,正式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统计商品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2009年版《规范申报目录》、《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并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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