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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9〕50号
  • 【发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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