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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办〔2009〕9号
  • 【发布日期】2009-02-23
  • 【生效日期】2009-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09〕9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2008〕141号)的精神,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现就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订范围

按照洛政〔2008〕141号文的规定,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91件,具体名称、文件编号及执行部门见附件。

二、修订要求及时限

1. 列入修订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由执行部门具体负责修订工作。

2. 执行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起草工作。修订工作中,凡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及建议。

3. 执行部门应当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并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行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所取代或者明显过时实际工作已不再需要的,也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局提交不予修订的书面建议。

4. 市政府法制局在收到执行部门提交的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拿出具体审查意见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

5.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公文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按程序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市政府领导审定、公布。

6. 列入修订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执行部门逾期不修订并未重新公布的,按照洛政〔2008〕141号文的规定,自7月1日起自行失效。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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