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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5〕131号
  • 【发布日期】2005-12-29
  • 【生效日期】2005-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皖政〔2005〕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救助方式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优化整合资源为核心,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努力构建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灾民救助救济、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为救助重点,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体系,争取在3―5年内,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各项政策协调、管理统一、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整合资源,落实责任,并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同时,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救助合力。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城乡互动,整体推进。救助标准既要城乡有别,又要相互照应;救助资源既要城乡共享,又要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

三是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着眼长远,注重稳定性和持续性,救助制度及救助政策相互衔接,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在具体实施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四是完善政策,依法救助。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按照“单项突破、整体联动,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当前的工作重点是:

(一)健全灾民救助救济制度。完善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形成全省灾害管理预案体系。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部门间灾害管理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灾情预测、会商和发布制度,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加强物资储备和改善救灾装备,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响应能力,确保灾民吃、住、饮用水、医治等救助措施及时到位,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房重建、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应保尽保”工作。在此基础上,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争取2006年底建成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

(三)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供养标准。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加快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改造,逐步实现以乡镇敬老院和集中安置点集中供养为主体、包户扶养为补充的五保供养全覆盖。优先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同时,积极兴办城乡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四)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及孤儿、孤老救助制度。对因病、因残丧失或缺乏劳动力,造成常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要纳入农村特困户定期救助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特困救助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帮助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六)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采取政府拨款、社会自愿捐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城乡特困群众实行以大病救助为重点的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困难群众的“治病难”问题。要及时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尽快在全省建立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的衔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减少或免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方面的费用,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八)建立就业援助制度。积极支持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清腾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等多种途径,开发适合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继续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并及时提供技能培训、信息指导等就业服务。积极鼓励、支持困难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实现再就业。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率,对以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九)建立教育救助制度。通过中央和地方的“两免一补”(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力度,按照“先国贫、后省贫,再全面推开”的实施步骤,先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启动“两免一补”工作,2006年扩大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07年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中实施,力争使我省农村贫困生普遍得到资助。对城市贫困中小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从学杂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义务教育阶段,由当地政府从救助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减、免、缓的办法进行资助。对高校贫困生,通过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措施进行资助。

(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尽力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在保障方式上,可以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形式。各地要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房屋拆迁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健全社会救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切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加强基层力量,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具体承担社会救助工作,构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网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监督落实救助政策,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司法、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社会救助,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广开渠道,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建立社会公益基金会,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实力。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帮扶制度、干部联系困难户制度。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要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推进义工服务制度,推广“慈善超市”等各类社会互助的方式。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机制。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救助。要结合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厂务公开、事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使用,要定期进行审计、检查,并切实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不出问题。同时,要逐步建立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手段,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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